筑牢数字信任的法治根基
技术信任作为数字信任的核心,已渗透到从身份验证到合约执行的每个环节,但单靠技术远不足以构建坚实的数字信任生态。
数字技术正重塑我们的社会,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的纵深推进,传统的人际信任、制度信任已难以满足数字世界信息和价值的传递需求。
随之衍生出的隐私泄露、信息欺诈等一系列问题,正破坏公民生活安宁,阻碍社会生产交往。
在区块链、数字身份、隐私计算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构建数字信任关系的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培育数字信任生态。
01 技术信任:数字信任的起点与局限
数字信任作为数字技术革命浪潮下的新型社会信任模式,其核心在于技术信任。
从广义上讲,数字信任是由区块链、隐私保护、数字身份等一系列技术,通过严谨的数学原理和精密的计算机代码来建立信任关系,为复杂的互联网经济社会活动提供的数字化信任服务。
实现数字信任的关键,在于依靠技术构建一整套社会合作与交往所需的可信体系:
身份可信,通过数字身份、数字钱包等技术实现;
规则可信,利用智能合约的自动化与精细化执行实现;
过程可信,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透明可溯源等特性实现;
结果可信,借助数字信息的持续验证和交互反馈实现。
然而,事实证明技术并非万能灵药,其自身存在的先天缺陷可能触发更深层次的数字信任挑战。
技术具有被动性——在缺少外部价值引领和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难以自动适应保护弱者、交易透明、治理有序等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要求。
技术具有偏向性——技术研发者和应用者自身的利益取向与价值判断,会很大程度上改变“技术中立”状态,导致技术方案可能着眼于特定主体的短期利益,而非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技术具有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只能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下实现局部最优。
当前,信息泄露、网络欺诈、数字鸿沟等顽疾,正是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和不可避免的技术疏漏而无法被彻底根除,这使得纯粹的技术可信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
02 法治信任:从技术工具到制度保障的升级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稳定的制度供给,为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秩序建构机制。
超越纯粹的技术逻辑,探索以法治塑造信任,有助於引导和约束人们更加关注交易秩序、安全和公平等目标,消弭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的断裂、失衡等负外部性。
建设数字信任,应从纯粹的技术信任向更高阶的法治信任转化,而其关键在於推动法律与技术在具体应用场景中良性互动、深度融合。
面对数字时代的深刻变革,传统的、以科层制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结构,正被数字时代扁平化、零散化、动态化的社会结构所替代。
信任模式的更迭,呼唤著一个更为宏大、严瑾且更具操作性的法治框架作为新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20年的历程,正是这种升级的生动体现。
这部被称为“中国互联网第一部基本法”的法律,首次确立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数字信任时代。
20年来,该法经历了三次重要修订与演进:2015年明确电子签名在政务、金融等核心场景的合法性;2019年补充司法解释,强化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2024年推动电子签章国际互认,逐步构建起覆盖电子商务、政务服务、金融科技等领域的数字信任体系。
03 法治框架:构建数字信任的三个支柱
确立价值标准: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数字技术将人物相连、万物互联变为现实,构建起一个包含多元主体、多元利益、多元目标的复杂数字生态系统。
为避免数字社会陷入“公地悲剧”式的利益纷争,在法治领域必须确立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取向,并将其具体化为一致性、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基本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引导市场资源遵循统一、透明的标准进行配置,激励行为主体走向合作共赢。
公平性原则不仅要求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更强调数字服务的平等性、可及性与普惠性,致力于弥合数字鸿沟,保障困难群体的数字权益。
效率性原则意味着法治应通过简化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数字交易的便利与安全,从而最大化释放数字经济的活力。
完善制度供给:构建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
促进数字信任,核心在於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构建一个能够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的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
这可以从基础性、领域性和创新性三个维度协同推进。
一是夯实基础性立法。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立法进程,使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形成有效衔接,构筑数字信任的“四梁八柱”。
202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网络数据安全领域首个基础性行政法规,正是对上述法律最重要的配套规定。
二是深化领域性立法与标准制定。针对金融科技、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数字贸易等重点领域,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同时,推动数字身份、电子签名、隐私计算、数据合规等关键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实现技术标准的国际互认。
三是探索创新性制度设计。探索更具弹性和前瞻性的治理工具,如建立健全数字信任影响评估制度,要求企业在推出重要产品或服务前,对其在数据安全、算法公平、社会伦理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评估并备案。
强化实施保障:塑造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
完备的法治框架最终需要通过高效实施来彰显其权威与效能。
这要求监管、司法等环节与立法同向发力,构建权责清晰、协同有序、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数字治理体系。
在监管层面,建构高效精准的监管体系,是将数字法治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的关键。
应推进协同监管,打破部门壁垒,建立由网信、工信、市场监管、数据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
防止监管缺位与越位,做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审慎监管,确保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司法层面,及时、公正、专业的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捍卫数字法治秩序的最后防线。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良好范本——该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前沿,精准把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司法需求,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意见》,为区域数据治理提供清晰法治指引。
应积极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回应算法歧视、虚拟财产保护、数据权益归属等新型案件带来的法律挑战。
04 全球视野:跨境数字信任体系的构建
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数字信任已成为国际数字经贸合作的关键支撑。
eIDAS(电子身份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法规协议作为欧盟在数字信任领域的重要探索,其核心围绕电子身份识别与信任服务搭建。
允许欧盟公民与企业使用本国 eID 方案,在其他成员国获取公共服务。
eIDAS建立了统一框架,规定认证最低技术要求,保障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信任服务涵盖电子签名、印章、时间戳、证书等,赋予这些数字服务与传统纸质形式同等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同样提供了了一套示范立法条文,这些条文从法律上允许使用身份管理服务在线识别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并允许使用信任服务以保证电子形式的数据的质量。
这是该领域的首个全球性立法文本,为世界各地的数字贸易奠定了法律基础[citation:4。
我国在构建跨境数字信任体系方面也已迈出重要步伐。
2024年对《电子签名法》的修订,专门推动了电子签章国际互认,逐步构建覆盖电子商务、政务服务、金融科技等领域的数字信任体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网络数据跨境安全流通的多条路径,规定只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八种情形之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即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从欧盟的eIDAS法规到联合国《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全球都在探索数字信任的法治化路径。这些国际实践与中国正在构建的数字信任法治框架相互映照,共同指向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包容的数字未来。
数字信任的法治根基不仅关乎技术安全,更关乎数字时代的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只有当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数字信任才能从技术工具升华为制度保障,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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