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示显示,浙商银行因存在7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款295.99万元,同时7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情况: 7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环节未严格遵循监管要求,可能存在账户信息登记不准确、违规开立账户等问题,这会影响金融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给资金流动和监管带来潜在风险。违反商户管理规定:对合作商户的资质审核、日常运营监管等方面存在疏漏,比如可能未充分核实商户的真实经营状况、经营范围等,容易导致商户利用银行渠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洗钱、套现等。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在反假货币的宣传、收缴、鉴定等业务流程中不符合规范,可能影响公众对假币的识别能力以及假币的有效管控,损害货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规占用财政存款或资金,这会影响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和使用效率,干扰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查询等环节存在违规操作,可能导致信用信息泄露、不准确或被不当使用,影响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未严格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可能为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资金流动情况,不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责任人处罚情况- 时任浙商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宋某仁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其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时任浙商银行网络金融部企业体验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某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需对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时任浙商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部风险管理中心职员孙某名、时任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职员冯某,均被罚款1.1万元,二人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时任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郑某京被罚款1万元,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时任浙商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杨某正、时任浙商银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史某文,分别被罚款2万元、1万元,二人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对浙商银行的影响此次处罚不仅使浙商银行面临经济损失,还对其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2025年以来,浙商银行内控合规问题集中爆发,除了本次罚款外,还收到过多张罚单,如1月上海分行因15项违规被罚1680万元,9月因互联网贷款管理不审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没1130.8万元等,年末累计罚款超3000万元,远超2024年全年1300多万元。业绩方面,浙商银行2025半年报“遇冷”,出现业绩双降的情况,新管理层虽表示会将风险防控、合规管理作为第一要务,但如何整改合规漏洞、重建市场信心等,仍是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股价方面,截至2025年9月30日,浙商银行收盘价为2.98元,较前一日下跌0.6667%,公司总市值为8184461516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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