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相关内容具体如下:征收范围调整: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从“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二手车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零售环节销售额界定: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上述调整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此次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将各种动力类型小汽车纳入政策适用范围,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效应,促进税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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