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5号是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实施后,农业生产方式等出现新变化,产生了农药产品所用原药追溯难等问题,为促进农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规范农药标签。第925号公告就此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主要内容如下: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农药制剂产品标签应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包括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进口的为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可印在标签上或体现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加工不同批号制剂使用不同原药(母药)的,应分别对应标注。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生产许可符合规定的,可不标注。统一商标标注: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以确保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使用商标的一致性。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通过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的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如实、及时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规范委托加工产品商标标注: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一些企业以委托加工之名行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之实,标注受托人商标,会误导农民群众,公告此举有助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民权益。耐除草剂作物农药产品标注: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农药产品,非转基因作物按作物品种标注,转基因作物按转化体标注,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542号公告要求。标注指定助剂信息:部分农药产品使用时需添加指定助剂,此类产品标签应标注指定助剂的名称、主要成分等内容。公告还指出,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将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不过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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