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完全无条件的“无理由”,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遵循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需符合以下要求:适用范围限制: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该规则。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如盲盒类商品,若商家已显著提示不适用退货规则,消费者购买后通常不能无理由退货。商品状态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若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如将用于拍照的服装穿着参加活动后退回,影响二次销售,就不满足退货条件。购买目的限制:消费者购买商品需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若消费者存在批量下单、多次退货等行为,且经法院认定其购买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扰乱平台正常交易秩序,这种情况下可能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此外,消费者还需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退货申请,退货的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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